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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创新政,如何为广州“开新局”?

大洋网讯 新增免责条款,营造宽松创新环境;明确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领域;立法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7月1日起实施,这一新政将如何影响广州的科技创新发展?

广州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近日受访表示,《条例》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广州科创领域首个全局性新政策,力求打造“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将为广州建设科技创新强市、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注入新的增长动力。

□ 既是科创新政,也是开局总纲

广州历来重视立法对科技创新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早在上个世纪便探索通过地方性法规为科技创新提供法制保障。随着科技创新成为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支撑,广州一方面需要对科技体制改革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提升、立法固化,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破除科技创新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为此修订出台了新《条例》。

“《条例》的修订思路和谋篇布局与广州‘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优化’全链条创新发展路径完全吻合,是未来广州科技创新工作的总纲。”广州市科技局副巡视员李洪庆表示。

《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广州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科技金融、成果转化等创新链全链条不同领域的实践准则。从内容上看,它既强调了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与技术创新体系的全面建设,又强调了对科技人才、科技经费、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等创新要素的保障,同时结合广州市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需要优化了有关区域与国际合作和创新环境建设的有关规定。

“《条例》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作出系统性和制度性的安排,有助于全面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华南理工大学谢惠加教授认为。

新政“新”在何处?

在定位上,《条例》是广州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基本法”、“保障法”和“促进法”,力求体现“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要求。

打造宽松环境,激发创新活力

谢惠加尤为关注《条例》中新增的免责条款。

相比原《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条例》删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专章,在第88条至第91条中,新增科创容错与成果转化免责条款: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尽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成果转化中已尽责但未达预期效果或发生损失的;科技管理人员推进科技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的,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免责。

《条例》同时强调扩大项目自主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对广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有效举措如科技经费使用包干制和负面清单等均予以吸纳。例如,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可自主调剂直接经费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项目承担人员的劳务费、绩效奖励等人力资源成本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条例》是用包容审慎的态度打造科技创新的生态环境。”谢惠加表示,修订内容体现了《条例》对科技创新促进和保障的原则,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提供方向引领,描绘科创蓝图

作为广州科创“基本法”,《条例》围绕科技创新的要素及其保障谋篇布局,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了方向引领。

基础研究是创新的源头活水。《条例》针对广州科技发展的薄弱环,增设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专章,提出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大力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落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共建研发机构和联合实验室。

在技术创新专章中,明确了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脑科学与类脑研究、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支持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领域,体现了广州将产业、科研“两手抓”“两头硬”的发展思路。

基于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以科技战“疫”的成功经验,《条例》特别明确,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广州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试点技术移民,明确成果所有权

在科技人才专章中,《条例》提出进一步优化外籍人才在穗就业创业环境,开展技术移民试点,编制高端紧缺人才目录,实施人才绿卡制度。同时改革人才评价机制,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长期稳定支持和接力培养机制,设立青年科技人才支持专项。

为大力推进成果转化,《条例》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赋予高校自主权,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或者工资总额基数。

同时明确,成果完成人在完成职务科技成果后,应当向所在单位保管;所在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应当告知成果完成人。

响应“一带一路”,支持跨境合作

此外,《条例》针对广州地缘优势,增设“区域和国际保护”一章,就广州市开展区域与国际合作总体要求、如何响应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要求、如何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跨境科技服务以及推动科研经费跨境使用等内容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符合广州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定位要求。

措施包括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离岸科技孵化基地,与海外机构共建一批高水平联合实验室和研发中心;鼓励和支持外国和港澳台专家、科研机构或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广州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或者担任项目负责人等。

构建“1+5+N”科技创新法规政策体系

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近年来广州市探索形成的全链条创新发展路径予以提升,对广州市科技创新工作开展放管服改革的有效经验探索予以固化,推动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为新时代广州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科技创新强市,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注入新的增长动力。

据了解,围绕《条例》及其具体条款,市科技局将构建“1+5+N”科技创新法规政策体系(“1”指《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5”指围绕“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优化”全链条创新发展路径5个方面配置的政策包;“N”指围绕主要政策配置的其他细化落实措施或管理办法),年内预计出台较重磅的政策,如:《关于促进广州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暂定名)》、《广州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方晴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骆昌威、苏俊杰、王维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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