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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意协商”不可取 诚信行事值万金

大洋网讯 朋友之间约好一起做生意,不料双方闹掰后因为收款问题闹上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发现双方已在私下达成和解,但原告方却未能依约撤诉,因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

张某夫妇从事网络推广业务,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口头约定:对外以A公司名义与客户签署合同,并使用A公司账户收取账款;收款后,双方按约定分成。

合作过程中,张某夫妇认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借助操纵公司账户的便利,企图侵吞部分客户支付的账款,张某夫妇遂诉请法院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庭审中,被告林某及A公司辩称,其与张某夫妇已达成私下和解,约定在被告向张某夫妇移交相关业务并协助其收回第三方应付账款后,张某夫妇撤回起诉。现两被告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张某夫妇未能依约撤诉。

广州海珠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并无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应视为双方就讼争事宜达成了新的协议。林某及A公司已依照协议内容实际履行,但张某夫妇未能依约撤回起诉,反而主张协议系A公司侵吞合作款项致其自身经营难以为继的不利情形下作出的“假意协商”,该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故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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