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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得股权,公司却被注销,这笔损失能要回吗?

一名女子离婚时,分得了公司股权

正准备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就发现公司被注销了

这……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作为股东的她,能拿到赔偿吗?

记者今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有了判决结果。

案情介绍:离婚后丈夫恶意注销公司

英子与丈夫阿威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进行夫妻财产分割。

因阿威和阿涛持有某东公司、某美公司的股份,二人各占50%。在离婚诉讼中,英子与阿威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英子由此取得阿威名下某东公司、某美公司各一半的股权,即25%。

虽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但阿涛到庭表示同意英子成为两公司股东。

至此,阿涛、阿威、英子在两公司的股权比例均为50%、25%、25%。

判决生效后,阿威分别将持有的某东公司、某美公司的25%股份转让给阿涛,转让价款分别为15000元、10000元。至此阿威名下已无某东公司、某美公司的股份。随后,英子与阿涛进行沟通,要求分配公司利润等事宜。

2019年7月,某东公司、某美公司作出注销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阿涛、阿威在决议上签名。之后两家公司进行了注销。英子知道两家公司被注销后,认为阿涛、阿威侵害了其股东权益,应赔偿相应的损失,遂起诉至法院。

究竟阿涛、阿威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英子享有某东公司、某美公司各25%的股权,阿涛、阿威对英子的股东身份均知悉且无异议。在阿涛收到英子要求分配公司利润、协商转让股权的短信后,阿涛、阿威即在未通知英子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两公司,并随后注销两公司,未向英子返还公司剩余财产,损害了英子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阿涛、阿威赔偿英子损失52880.15元。阿涛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有助于打造健康的公司运营机制,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支持。

碰到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怎么办?

经办法官指出,公司法已经对股东滥用权利进行了限制。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因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中,阿涛、阿威在未告知英子的情况下自行将某东公司、某美公司予以清算、注销,使英子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获取公司利润等股东权益无法实现。阿涛、阿威构成股东权利滥用,应当赔偿英子的损失。

那已确权但尚未进行登记的股东权益能得到保护吗?

经办法官指出,已确权但尚未进行登记的股东权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正常情况下,注销公司需要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等一系列文件并向市场监管机关提交申请。而上述案件中,由于英子是通过离婚诉讼获得的两公司各25%股权,该股权尚未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并公示,这就给阿涛、阿威未经英子同意就把公司注销提供了可趁之机。

该股权虽尚未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已为生效判决所确权,故英子具有股东资格,其股东权利受到公司法保护,被侵权之后依法享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文/广州日报 ·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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