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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疫情期间卷款“跑路”,家长能拿回预付学费吗?

大洋网讯 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不少家长给孩子报了教育培训班,但这个行业普遍采用“预付消费”形式,为获得更优惠的消费折扣,家长们纷纷一次性充值大额金额,商家也有了充足资金开展商业经营。这虽是合作共赢的经营模式,同时也存在“撤店”“跑路”的风险。

这不,在广州市越秀区,一家托管机构受疫情影响经营不善,最终人去楼空。为孩子们缴纳了一学期学费的家长们能拿回钱款吗,要去哪拿回呢?广州市越秀法院法官邹海媚指出,早在2018年8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对校外培训机构出台了相关规定:不能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广大消费者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法官说法:预付消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应退回预付款

邹海媚介绍了一起由她经办的预付款消费纠纷。案件中,一家托管机构推出了一个优惠政策:如果家长可以一次性缴纳上学期的费用,就可以享受九折优惠,于是杨爸爸基于多年来对该机构的信任,一次性缴费了。但众所周知,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令很多教育培训机构经营不善,本案中的托管机构也由于顶不住压力,最终人去楼空。面对这种人去楼空的情况,消费者应该如何自救呢?

其实早在2018年8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对校外培训机构出台了相关规定:不能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邹海媚提醒,预付费本质上是消费者对商家的长期授信,但因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陷入被动境地,无法预知商家在经营中可能发生的变故。商家一旦经营不善、投资失败或者抽逃预付款玩失踪,消费者维权就会困难重重。

因此,消费者预付费时,应认真审查核实商家的资质、经营范围等,对商家的经营状况有一个合理的预判。此外,消费者在签订书面合同时,要避免大额充值,不轻信虚假宣传,科学理性消费。同时,要有良好的留存预付款凭据的习惯,这既有助于监督商家合法合规经营,也为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持。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越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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