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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犬“掐架”引纠纷,咬伤人由谁“买单”?法院这样判

大洋网讯 广东居民苏某牵着自家宠物狗散步途经范某家门前,岂料范某饲养的宠物狗突然从家中冲出,两狗“掐架” 相互撕咬。

彼时,范某护宠心切,上前欲分离两只宠物狗,却因此不慎被咬伤手腕。

损失该由谁来赔偿?近日,这起纠纷经广东韶关武江法院判决后有了一审结果。据悉,该案系广东法院民法典百场庭审直播案之一。

宠物狗"掐架"咬伤人

2021年4月23日,被告苏某遛宠物犬经过原告范某家门口,范某饲养的宠物犬冲出,两犬发生撕咬,范某在徒手制止时手腕不慎被苏某宠物犬咬伤。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范某于5月7日将苏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19.63元。

法庭上,范某向法院提交了事发监控视频、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

原告范某诉称,该事故对其身心及其宠物犬造成伤害,苏某理应赔偿。

被告苏某认为,他在遛狗时已栓绳持棍,事发时用力拉扯并持棍击打家犬,已尽到合理预防、制止义务,咬伤事件发生原因在于范某疏于防范,以及对自家宠物犬管理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遛狗时虽有牵绳拿棍,但未能有效阻止宠物犬扑咬;范某未能关好自家宠物犬,导致犬只冲出发生撕咬,且范某徒手分离两犬,采取措施明显不当。综上,法院确定原、被告对本案损害结果具有同等责任。范某主张的医疗费及家犬救治费4219.63元予以确认,结合所需接种狂犬疫苗次数酌情确定误工费及交通费损失500元,对其主张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法院确定范某损失共计4719.63元,由原、被告按同等责任比例进行承担,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苏某赔偿2359.82元给原告范某。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饲养动物的有关条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文、图/广州日报 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粤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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