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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女职工有无特殊保护?“三期”女职工权益常见问题解答

大洋网讯 疫情不仅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也影响着劳动关系运行。为帮助广大职工群众及时了解涉及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开展“法律服务零距离 职工权益有保障”志愿行动,广州市总工会特邀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广州市工会律师志愿服务队副队长蔡飞律师对疫情期间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本期,蔡飞对疫情中“三期”女职工权益维护的常见问题作出解答分享。

疫情期间,女职工有无特殊保护?

蔡飞:对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要特殊保护。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五条规定,企业要结合实际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好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减少人员聚集,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被隔离了,产假和奖励假应顺延吗?

蔡飞:无须顺延。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九条:“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规定可知,产假遇到法定假期不顺延。而隔离是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不是职工法定休息的福利,且隔离期间生育职工同样具备休息及恢复身体的条件,因此,产假、奖励假无须顺延。

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工停产了,是否可以按照停工停产标准发放工资?

蔡飞:不可以,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不应低于其原工资标准。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可以支付停工停产工资,但产假期间女职工显然不在此范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及生育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原则,单位不应按停工停产标准发放工资。

怀孕期间,单位可否以生产抗疫物资为由安排女职工加班?

蔡飞:需要区分情况。如果怀孕7个月以上以及哺乳期女职工,则不可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明确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以及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尤其是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还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违反了防疫规定,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吗?

可以。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有特殊保护,但对于女职工有过错的则不在此列。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黎慧莹 通讯员 穗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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