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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哥哥殴打谩骂,妹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支持

提起“反家暴”,大家首先会想到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发生的家暴事件。那么,兄弟姐妹之间是否也适用于反家暴法?长期居住在一起的其他家庭成员,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记者今日了解到,广州越秀法院就对一起发生在兄妹之间的家暴事件,依法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妹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远离哥哥暴行

申请人王女士以长期受到其兄王先生的殴打、谩骂、侮辱等为由,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求禁止王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行为,并要求其迁出目前共同居住的住所。

原来,申请人王女士与王先生系兄妹关系,二人均已年过花甲。二人父母已先后去世,虽然母亲生前曾立下遗嘱,将父母自有房屋留给王女士一人继承,但经四兄弟姐妹共同协商,王女士同意把房屋与王先生一家三口分割居住。

王女士表示,双方于2011年共同入住房屋后开始产生矛盾,哥哥王先生先后6次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其间,她曾在2016年报警求助。

今年4月,王女士发现房屋用电又被王先生断掉,故到相关单位投诉。王女士称,其回到家后被王先生殴打,其没有就医,但有报警,公安部门及社区调解委员会为双方协调未果。

王先生则称,双方确实因涉案房产的使用、权属问题长期存在矛盾,但否认对王女士存在多年、长期的暴力行为,他于4月与王女士产生冲突,是因为王女士有错在先,虽然其在冲突中打了王女士,但王女士亦有还手并导致他也有受伤,双方的肢体冲突时间仅维持十几秒,且王先生一家已经迁出同住房产,并当庭承诺不会再对王女士实施暴力行为。

王女士除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外,还以王先生为被告就涉案房产的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案已有证据证明王先生对王女士实施了暴力行为,对王女士提出禁止王先生实施家庭暴力、骚扰、接触的请求予以准许,但现未有证据显示王先生对王女士存在跟踪的行为,且王先生一家已经迁出涉案房屋,故对王女士提出要求王先生禁止跟踪及迁出上述房屋的请求不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法院裁定禁止王先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禁止王先生骚扰、接触王女士。

上述裁定作出后,越秀法院依法将文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的居委会和派出所。

法官说法: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越秀法院经办法官邹海媚指出,本案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及相对方是经常居住在一起的且年岁较高的兄妹,这也是越秀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首个涉及兄妹之间家庭暴力行为的保护令申请。

根据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暴是违法行为,公民要树立自觉抵制、反对家暴的法律意识。一旦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家暴行为,家暴受害人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知多D

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

1.要马上求救,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当地居(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2.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就医或鉴定伤情,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历资料,请求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

3.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大限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如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自行伤情的,申请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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